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本法對象

兒童:12歲以下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

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及「福利機構

以下摘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三章福利措施 及 第五章福利機構

福利措施


(1)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2)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3)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4)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5)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福利機構分類


  • 托嬰中心
  • 早期療育機構
  • 安置及教養機構
  •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

以下摘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56 條第 69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43 條


任何人不可對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49 條


以上內容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 行政院兒童e樂園 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

影片介紹

『欺負我年紀小嗎?兒童人權』 – 木擊者

影片來源:臺灣吧(Taiwan Bar)

台中市社會局x臺灣吧《兒少高風險家庭宣導短片》

影片來源:臺中市政府社會局x臺灣吧(Taiwan Bar)

廣播:生活與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你懂多少

影片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影音專區

介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影片來源:均一教育平台(Junyi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