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確立兒童為權利的主體,
保障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青少年與成人一樣享有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
CRC 核心概念
- 尊重兒童及少年是獨立完整的個體,保障兒少應享有的權益,其對象為所有未滿18歲之人。
- 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父母的附屬品,其享有與成人一樣的基本人權。
兒童應受保障之權益
公民權與自由權
- 出生登記、取得姓名、身分和國籍的權利。
- 言論自由、信仰宗教、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以及獲得正確、適當資訊的權利。
免受暴力侵害
- 不受到任何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
- 政府應使受害兒少身心康復並重返社會。
公民權與家庭環境與替代性照顧
- 與家庭團聚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
- 政府應妥善照顧保護失去家庭的兒少,安排適當的安置或收養。
免受暴力侵身心障礙、基本健康與福利
- 身心障礙兒少受特別照顧的權利,政府應提供資源協助其融入社會。
- 治療疾病與恢復健康的權利,政府應提供社會安全保障及適當生活水準。
公民權與家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 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原住民和少數族群兒少享有自己文化、宗教及語言的權利。
- 休息、休閒、遊戲娛樂和參與文化藝術的權利。
特別保護措施
- 政府對於特殊或緊急狀況,包括難民、遭遇武裝衝突、原住民和少數族群、童工、藥物濫用、虐待、人口販運、被誘拐或觸法兒少,應給予特別的協助和保護。
我國的政策
2011 年 11 月 20 日
修正並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4 年 6 月 4 日
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2014 年 11 月 20 日
實施《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2015 年 2 月 4 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上內容取自 CRC 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
參考資料來源
CRC 影片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