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共有30條。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開的大會會議上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條約成為全球和區域層面人權法的恆久基礎。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
第 1 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第 2 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任何關於我們的事情,都要有我們參與!
身心障礙歷史的四種模式
- 慈善模式:由慈善組織照顧障礙者
- 個人/醫療模式:醫學專業凌駕個人意願
- 社會模式: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 人權模式: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障礙者有權參與社會
人權模式的意涵
以CRPD所採用的觀點:人權模式指的是以障礙者本人的意願與參與為主,強調外部社會環境改善、障礙意識提升與平等對待障礙者,並將社會模式沒有處理的個體身體經驗納入分析,採「身體經驗差異」概念。簡言之,並不是給予身心障礙者「特殊的」權利,而是針對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差異,提出讓世界各國促進《世界人權宣言》中普世人權的具體規範與作法。
人權模式重點
- 人性尊嚴與自由,並尊重其意願。
- 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支持障礙者充分地、不被歧視地參與社會活動。
- 增訂法律條文確保障礙者的人權落實至社會各層面,包含學校、社區、職場、家庭等。
- 障礙者有權掌握自己的生活,並在平等的基礎上與他人一同參與社會。
- 所有立法與政策應有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將障礙納入主流政治行動中。
人權模式強調
- 認為損傷不能阻礙障礙者追求平等的人權。
- 重視的更為全面、不能只依靠反歧視立法。
- 更重視損傷作為人類多元性及人性尊嚴的一部份。
- 重視認同議題、承認不同身份的交織性與多重歧視的可能。
- 允許檢驗預防性政策的適切性。
- 致力於爭取社會正義。
以上內容取自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及 國家人權委員會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