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模式

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

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共有30條。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開的大會會議上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條約成為全球和區域層面人權法的恆久基礎。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任何關於我們的事情,都要有我們參與!

身心障礙歷史的四種模式

  • 慈善模式:由慈善組織照顧障礙者
  • 個人/醫療模式:醫學專業凌駕個人意願
  • 社會模式: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 人權模式: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障礙者有權參與社會

人權模式的意涵

人權模式重點

  • 人性尊嚴與自由,並尊重其意願。
  • 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支持障礙者充分地、不被歧視地參與社會活動。
  • 增訂法律條文確保障礙者的人權落實至社會各層面,包含學校、社區、職場、家庭等。
  • 障礙者有權掌握自己的生活,並在平等的基礎上與他人一同參與社會。
  • 所有立法與政策應有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將障礙納入主流政治行動中。

人權模式強調

  • 認為損傷不能阻礙障礙者追求平等的人權。
  • 重視的更為全面、不能只依靠反歧視立法。
  • 更重視損傷作為人類多元性及人性尊嚴的一部份。
  • 重視認同議題、承認不同身份的交織性與多重歧視的可能。
  • 允許檢驗預防性政策的適切性。
  • 致力於爭取社會正義。

以上內容取自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及 國家人權委員會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