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

立法目的

教育實施

學前教育
國民教育
高級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與成人終身教育

本法的身心障礙類別

  • 智能障礙
  • 視覺障礙
  • 聽覺障礙
  • 語言障礙
  • 肢體障礙
  • 腦性麻痺
  • 身體病弱
  • 情緒行為障礙
  • 學習障礙
  • 自閉症
  • 多重障礙
  • 發展遲緩
  • 其他障礙

支持服務

  • 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 適性教材服務
  •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 復健服務
  • 家庭支持服務
  • 適應體育服務
  • 校園無障礙環境  
  • 其他支持服務

相關行政組織

特殊教育諮詢會


  • 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 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 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 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 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 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 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 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
  • 就學安置
  • 輔導及支持服務

以上內容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特殊教育法》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