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章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政府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並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對象保護機制,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的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本法的身心障礙類別
摘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上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保障權益
摘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章至第七章
保健醫療權益
教育權益
就業權益
支持服務
經濟安全
保護服務
以上內容取自 社會及家庭署 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
影片介紹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