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一章第一條: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政府為保護兒童(未滿12歲)及少年(12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權益而制定的法律。
由於兒童和少年年齡尚小,身心發育尚未完全,無法獨立生活,因此設立專門的保護和照顧制度是必要的。這部法律旨在告知兒童和少年哪些行為是禁止的,以及如何保護自己,同時也規範了成人應該如何對待兒童和少年,並確保他們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這些制度不僅保護他們的權益,還著重於教育他們,培養其成為未來具有獨立人格的成年人。
本法對象
以下摘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三章福利措施 及 第五章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及「福利機構」
以下摘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56 條、第 69 條
- 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不得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43 條
- 吸菸、飲酒、嚼檳榔。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任何人不可對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 49 條
- 遺棄。
- 身心虐待。
-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以上內容取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 行政院兒童e樂園 官方網站,由i自立團隊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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